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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丨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开具使用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6-10-15 16:23 | 编辑: 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

尊敬的患者(代办人、监护人):

为严格落实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要求,保障精神疾病临床合理用药,严防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依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国卫医政发〔2026〕21号,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院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开具、使用、保管相关事项告知如下。请您在取药前仔细阅读,充分知晓相关风险与义务,如有疑问,请及时向接诊医师或药房药师咨询。

一、认识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均属于国家特殊管制的药用精神药品,双重属性突出:临床诊疗必需,但极易产生躯体依赖、精神成瘾,滥用属于涉毒相关违法行为。两类药品分级管理,管控强度差异显著。

(一)临床用途及代表品种

表格

类别

代表品种(举例)

临床主要用途

第一类精神药品

哌醋甲酯等

用于难治性精神障碍、儿童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等特殊疾病治疗,管控等级最高

第二类精神药品

苯二氮䓬类:地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劳拉西泮、氯硝西泮、咪达唑仑等;非苯二氮䓬类催眠药:佐匹克隆、右佐匹克隆、唑吡坦等;巴比妥类:苯巴比妥等

镇静、催眠、抗焦虑、抗惊厥、稳定情绪,用于失眠、焦虑障碍、癫痫等精神、神经疾病治疗

具体品种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的现行《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为准。

(二)分级管理说明

1、第一类精神药品:管制等级最高。首次开具前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建立专用麻精药品门诊病历,留存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资料复印件,签署知情同意书;原则上注射剂仅限院内使用,带出医院使用有严格限制,严禁随意开具。

2、第二类精神药品:2026年10月1日新规正式纳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统一管理。不是普通安眠药,不可随意购买、自行服用。

两类药品合理使用可有效控制精神、神经相关症状;不规范使用会快速产生药物耐受性、成瘾性,擅自停药会引发失眠反弹、焦虑激越、抽搐发作、情绪失控等严重戒断反应。一旦流入社会,可作为毒品替代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国家对处方量、处方权限、药品流向实施全流程监管。

二、处方开具规定

精神药品处方用量严格执行法规上限,出院带药按门诊处方量管理;精神药品不得纳入长期处方管理。

(一)第一类精神药品单张处方最大用量

用药情形

单张处方最大用量

依据

门(急)诊一般患者,注射剂

1次常用量,除镇痛泵带药以及建立专门病历的患者用药外,注射剂仅限本机构内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国卫医政发〔2026〕21号

门(急)诊一般患者,普通剂型

不超过3日常用量

《处方管理办法》

门(急)诊一般患者,控缓释制剂

不超过7日常用量

《处方管理办法》

哌醋甲酯用于儿童多动症

不超过15日常用量

《处方管理办法》

出院带药

按门诊处方上限从严管控

国卫医政发〔2026〕21号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单张处方最大用量

用药情形

单张处方最大用量

依据

门(急)诊・一般患者

一般不超过7日常用量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门(急)诊・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患者

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确认。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注射剂(各情形)

除镇痛泵带药及建立专门病历患者外,注射剂仅限本机构内使用

国卫医政发〔2026〕21号第三十七条

出院带药

按单次门诊处方量管理

国卫医政发〔2026〕21号第二十八条

特别提示:

1、单张处方用量一律不得突破上表上限;慢性病、特殊情况延长用量,医师应当注明原因,并在处方上再次签名确认,否则属于违规开具。

2、为拟带离医疗机构使用精神药品的患者开具处方时,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由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3、为未成年人开具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取得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

4、严禁虚构病情、冒用他人身份、借用医保凭证重复开药、超量开药;禁止一人多卡、多地多家医疗机构同时开具精神药品。全省麻精药品处方信息互通共享,系统自动监测处方频次与药量,重复开药将预警拦截。

5、第一类精神药品代办取药限制更加严格,仅限行动不便复诊患者,代办人仅限配偶、直系亲属,必须携带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同一代办人当日最多代办2名患者,代办人本人当日如需开具精二药品,则当日仅能再代办1名患者。

三、患者(代办人、监护人)知情同意事项

依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签署知情同意书前,患者、代办人、监护人必须完整知悉以下事项:

1、不得套开精神药品:如实告知真实病情、身份信息;严禁虚构病情、冒用身份、借用医保骗取药品。

2、药品存在成瘾风险,严禁自行调药:严格按照医师开具品种、剂量、频次、疗程服用;不得自行加量、减量、延长用药、骤然停药。

3、遵医嘱定期复诊:医师根据病情评估疗效、调整方案;出现疗效不佳、不良反应、病情波动,必须及时复诊,不得自行处置。

4、剩余药品、空安瓿、废贴须交回医院回收:停用、过期药品、空安瓿、废贴,须无偿交回我院药房指定回收窗口,由医院统一销毁;不得自行留存、丢弃、赠予他人。

5.转售、转让精神药品涉嫌毒品犯罪:严禁出售、代购、转借、赠送药品;禁止网络买卖、邮寄、超量携带出境。

6、药品妥善上锁保管:药品单独上锁存放,远离儿童,防止丢失被盗;一旦发生遗失、被盗,第一时间报警并告知我院;不可与普通药品混放。

四、用药安全与药品保管指导

(一)用药安全要点

· 按时按量服药,不参照他人用药经验自行调整方案。

· 长期用药禁止突然停药,必须在医师指导下逐步减量,防范戒断反应(严重失眠、惊恐发作、抽搐、情绪紊乱)。

· 服药全程禁止饮酒、含酒精饮品,酒精叠加精神药品会显著加重镇静、呼吸抑制风险,可危及生命。

· 服药期间禁止驾驶机动车、操作机器、高空作业,避免意外事故。

· 特殊人群:妊娠、哺乳期、老年人、儿童、肝肾功能不全、呼吸功能不全、重症肌无力、闭角型青光眼患者,就诊时务必主动告知医师。

· 老年、体弱患者服药后易头晕跌倒,夜间起身务必缓慢,家属做好陪护。

· 如出现持续嗜睡、头晕走路不稳、记忆力明显下降、情绪异常、呼吸变浅等不良反应,请立即就诊。

(二)药品保管与回收

· 专柜上锁存放,放置于儿童无法接触位置,独立存放,不与普通药物混放。

· 保留药品原包装、说明书,便于核对药品信息、有效期。

· 药品仅限处方上患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 外出携带药品时,请同时携带病历或处方,以备查验。

· 剩余/过期药品、空安瓿、废贴回收地点: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药房。

五、法律后果告知

精神药品属于国家管制药品,相关违规行为将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请充分知晓:

表格

违规行为

对应法律后果

转售、倒卖、代购第一/二类精神药品

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据《刑法》第347条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禁毒法》给予行政处罚

以欺骗、虚假病情骗取精神药品

按涉毒违法行为处理,可罚款、行政拘留;成瘾人员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戒毒

私自留存、邮寄、超量携带药品出入境

违法行为,药品没收并处罚款;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转借、赠予他人使用

一经查实,我院可暂停为您开具精神药品,并上报卫健、公安等主管部门

医师违规开具麻精药品

依据《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重要提醒:严禁网络购买/出售、邮寄精神药品。上述行为属于涉毒违法犯罪,后果严重。

温馨提示

1.就诊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证件不全无法开具精神药品。

2.麻精药品规范化管理是国家法定要求,核心目的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防范药品滥用。

3.规范用药控制精神症状;滥用精神药品会造成药物依赖、不可逆中枢神经损伤。

4.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2年。

感谢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国卫医政发〔2026〕21号实施时间:2026年10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