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要求,保障精神疾病临床合理用药,严防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依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国卫医政发〔2026〕21号,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院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开具、使用、保管相关事项告知如下。请您在取药前仔细阅读,充分知晓相关风险与义务,如有疑问,请及时向接诊医师或药房药师咨询。
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均属于国家特殊管制的药用精神药品,双重属性突出:临床诊疗必需,但极易产生躯体依赖、精神成瘾,滥用属于涉毒相关违法行为。两类药品分级管理,管控强度差异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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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代表品种(举例) 临床主要用途 第一类精神药品 哌醋甲酯等 用于难治性精神障碍、儿童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等特殊疾病治疗,管控等级最高 第二类精神药品 苯二氮䓬类:地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劳拉西泮、氯硝西泮、咪达唑仑等;非苯二氮䓬类催眠药:佐匹克隆、右佐匹克隆、唑吡坦等;巴比妥类:苯巴比妥等 镇静、催眠、抗焦虑、抗惊厥、稳定情绪,用于失眠、焦虑障碍、癫痫等精神、神经疾病治疗
具体品种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的现行《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为准。
1、第一类精神药品:管制等级最高。首次开具前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建立专用麻精药品门诊病历,留存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资料复印件,签署知情同意书;原则上注射剂仅限院内使用,带出医院使用有严格限制,严禁随意开具。
2、第二类精神药品:2026年10月1日新规正式纳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统一管理。不是普通安眠药,不可随意购买、自行服用。
两类药品合理使用可有效控制精神、神经相关症状;不规范使用会快速产生药物耐受性、成瘾性,擅自停药会引发失眠反弹、焦虑激越、抽搐发作、情绪失控等严重戒断反应。一旦流入社会,可作为毒品替代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国家对处方量、处方权限、药品流向实施全流程监管。
精神药品处方用量严格执行法规上限,出院带药按门诊处方量管理;精神药品不得纳入长期处方管理。
用药情形 | 单张处方最大用量 | 依据 |
门(急)诊一般患者,注射剂 | 1次常用量,除镇痛泵带药以及建立专门病历的患者用药外,注射剂仅限本机构内使用。 | 《处方管理办法》、国卫医政发〔2026〕21号 |
门(急)诊一般患者,普通剂型 | 不超过3日常用量 | 《处方管理办法》 |
门(急)诊一般患者,控缓释制剂 | 不超过7日常用量 | 《处方管理办法》 |
哌醋甲酯用于儿童多动症 | 不超过15日常用量 | 《处方管理办法》 |
出院带药 | 按门诊处方上限从严管控 | 国卫医政发〔2026〕21号 |
用药情形 | 单张处方最大用量 | 依据 |
门(急)诊・一般患者 | 一般不超过7日常用量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门(急)诊・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患者 | 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确认。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
注射剂(各情形) | 除镇痛泵带药及建立专门病历患者外,注射剂仅限本机构内使用 | 国卫医政发〔2026〕21号第三十七条 |
出院带药 | 按单次门诊处方量管理 | 国卫医政发〔2026〕21号第二十八条 |
特别提示:
1、单张处方用量一律不得突破上表上限;慢性病、特殊情况延长用量,医师应当注明原因,并在处方上再次签名确认,否则属于违规开具。
2、为拟带离医疗机构使用精神药品的患者开具处方时,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由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3、为未成年人开具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取得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
4、严禁虚构病情、冒用他人身份、借用医保凭证重复开药、超量开药;禁止一人多卡、多地多家医疗机构同时开具精神药品。全省麻精药品处方信息互通共享,系统自动监测处方频次与药量,重复开药将预警拦截。
5、第一类精神药品代办取药限制更加严格,仅限行动不便复诊患者,代办人仅限配偶、直系亲属,必须携带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同一代办人当日最多代办2名患者,代办人本人当日如需开具精二药品,则当日仅能再代办1名患者。
依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签署知情同意书前,患者、代办人、监护人必须完整知悉以下事项:
1、不得套开精神药品:如实告知真实病情、身份信息;严禁虚构病情、冒用身份、借用医保骗取药品。
2、药品存在成瘾风险,严禁自行调药:严格按照医师开具品种、剂量、频次、疗程服用;不得自行加量、减量、延长用药、骤然停药。
3、遵医嘱定期复诊:医师根据病情评估疗效、调整方案;出现疗效不佳、不良反应、病情波动,必须及时复诊,不得自行处置。
4、剩余药品、空安瓿、废贴须交回医院回收:停用、过期药品、空安瓿、废贴,须无偿交回我院药房指定回收窗口,由医院统一销毁;不得自行留存、丢弃、赠予他人。
5.转售、转让精神药品涉嫌毒品犯罪:严禁出售、代购、转借、赠送药品;禁止网络买卖、邮寄、超量携带出境。
6、药品妥善上锁保管:药品单独上锁存放,远离儿童,防止丢失被盗;一旦发生遗失、被盗,第一时间报警并告知我院;不可与普通药品混放。
· 按时按量服药,不参照他人用药经验自行调整方案。
· 长期用药禁止突然停药,必须在医师指导下逐步减量,防范戒断反应(严重失眠、惊恐发作、抽搐、情绪紊乱)。
· 服药全程禁止饮酒、含酒精饮品,酒精叠加精神药品会显著加重镇静、呼吸抑制风险,可危及生命。
· 服药期间禁止驾驶机动车、操作机器、高空作业,避免意外事故。
· 特殊人群:妊娠、哺乳期、老年人、儿童、肝肾功能不全、呼吸功能不全、重症肌无力、闭角型青光眼患者,就诊时务必主动告知医师。
· 老年、体弱患者服药后易头晕跌倒,夜间起身务必缓慢,家属做好陪护。
· 如出现持续嗜睡、头晕走路不稳、记忆力明显下降、情绪异常、呼吸变浅等不良反应,请立即就诊。
· 专柜上锁存放,放置于儿童无法接触位置,独立存放,不与普通药物混放。
· 保留药品原包装、说明书,便于核对药品信息、有效期。
· 药品仅限处方上患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 外出携带药品时,请同时携带病历或处方,以备查验。
· 剩余/过期药品、空安瓿、废贴回收地点: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药房。
精神药品属于国家管制药品,相关违规行为将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请充分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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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 | 对应法律后果 |
转售、倒卖、代购第一/二类精神药品 | 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据《刑法》第347条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禁毒法》给予行政处罚 |
以欺骗、虚假病情骗取精神药品 | 按涉毒违法行为处理,可罚款、行政拘留;成瘾人员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戒毒 |
私自留存、邮寄、超量携带药品出入境 | 违法行为,药品没收并处罚款;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
转借、赠予他人使用 | 一经查实,我院可暂停为您开具精神药品,并上报卫健、公安等主管部门 |
医师违规开具麻精药品 | 依据《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
重要提醒:严禁网络购买/出售、邮寄精神药品。上述行为属于涉毒违法犯罪,后果严重。
1.就诊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证件不全无法开具精神药品。
2.麻精药品规范化管理是国家法定要求,核心目的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防范药品滥用。
3.规范用药控制精神症状;滥用精神药品会造成药物依赖、不可逆中枢神经损伤。
4.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2年。
感谢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国卫医政发〔2026〕21号实施时间:2026年10月1日起